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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詹功达、方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詹功达,方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680号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B区**幢*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晴。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功达,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琴,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功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方琴为本案被告,后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功达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钦典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