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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被执行人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军,王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51号申请人刘亚军,男。被执行人王璐,男。申请人刘亚军与被执行人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人刘亚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王璐支付申请人刘亚军借款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璐在2017年5月底前给付申请人刘亚军5000元;于2017年农历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75000元;二、申请人刘亚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王璐负担,于2017年农历12月底前缴纳。现申请人刘亚军已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