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占红;张国军与王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占红,张国军,王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51号原告:程占红,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左权县。原告:张国军,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左权县。被告:王文军,男,1989年8月7日生,现住晋中市。原告程占红、张国军与被告王文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程占红、张国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占红、张国军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占红、张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程占红、张国军负担。审判员 杨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