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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占红;张国军与王文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占红,张国军,王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51号原告:程占红,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左权县。原告:张国军,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左权县。被告:王文军,男,1989年8月7日生,现住晋中市。原告程占红、张国军与被告王文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程占红、张国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占红、张国军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占红、张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程占红、张国军负担。审判员  杨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