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艳红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艳红,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434号申请执行人孟艳红,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北段16号。法人代表钟奕南孟艳红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孟艳红违约金9252元。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孟艳红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905.65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