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梁纲与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纲,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91-2号申请执行人梁纲,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976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220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梁纲兑付,申请执行人梁纲对其余款项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