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74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襄垣县本村。被告崔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由于对方已给付了欠款,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