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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474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襄垣县本村。被告崔某某,女,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由于对方已给付了欠款,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