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俊伟与陈彬武、宗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伟,陈彬武,宗智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021号之一原告:张俊伟,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辉,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瀛,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彬武,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宗智珍,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伟与被告陈彬武、宗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俊伟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