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宛松林、詹克景等与孔生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松林,詹克景,孔生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737号原告:宛松林,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詹克景,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孔生根,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松林、詹克景与被告孔生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松林、詹克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松林、詹克景撤回对被告孔生根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宛松林、詹克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元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