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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宛松林、詹克景等与孔生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松林,詹克景,孔生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1737号原告:宛松林,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詹克景,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孔生根,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松林、詹克景与被告孔生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松林、詹克景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松林、詹克景撤回对被告孔生根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宛松林、詹克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元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