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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许国平许玉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玉溪,许国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62号之一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8号24-8号。法定代表人:范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玉溪,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许国平,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玉溪、许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3216.5元,由原告重庆渝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