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夏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354号罪犯罗夏昌,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夏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2015年4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罗夏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余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夏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因2016年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6.66%获得记功,2015年5、6、7、9、10、11、12月,2016年1、2、3、4、5、6、7月获得嘉奖),2016年8、9、10、11、12月获得嘉奖。累计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夏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夏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