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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双凤与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凤,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457号原告:张双凤,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文体巷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双凤诉被告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双凤于2017年5月17日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凤负担。审 判 员 黄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婷书 记 员 张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