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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梁光明与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明,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248号原告:梁光明,男,汉族。被告: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和兴镇双江街。法定代表人:易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特别授权),男,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富(一般代理),男,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明诉被告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光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734.00元,减半计收5867.00元,由原告梁光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叶成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