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金安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金安和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隆盛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和润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千然食品有限公司,日照言信贸易有限公司,胡福顺,李秀云,高君,徐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1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段。诉讼代表人:冯传亮,行长。被申请人:日照金安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88号北京清大华创(日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9382385Y。法定代表人:胡福顺,总经理。被申请人:日照隆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航贸中心001座02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974501XR。法定代表人:胡福顺,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和润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3235085D。法定代表人:高君,经理。被申请人:日照千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海纳商城对过,组织机构代码31304711-7。法定代表人:胡福顺,总经理。被申请人:日照言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东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81321977。法定代表人:孟明,经理。被申请人:胡福顺,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李秀云,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高君,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徐新明,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日照金安和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隆盛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和润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千然食品有限公司、日照言信贸易有限公司、胡福顺、李秀云、高君、徐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金安和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隆盛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和润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千然食品有限公司、日照言信贸易有限公司、胡福顺、李秀云、高君、徐新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王东坤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