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永锰与晋路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锰,晋路军,太仓亿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137号原告:魏永锰,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路军,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太仓亿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城厢镇上海西路29号7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0963950R。法定代表人:魏永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魏永锰与被告晋路军、第三人太仓亿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魏永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