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现楼与XX强、王计(纪)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现楼,XX强,王计(纪)良,张清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现楼,男,194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XX强,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计(纪)良,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清纪,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冯现楼与XX强、王计良、张清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金额为4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