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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鲜光珍申请执行兰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光珍,兰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鲜光珍,女,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兰红云,女,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4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鲜光珍申请执行兰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红云在四川天府银行阆中巴都支行帐号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兰红云在四川天府银行阆中巴都支行帐号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