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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静凯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353号原告赵静凯,男,汉族,1991年4月8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闪闪,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东,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生,住登封市。王红娟,女,汉族,1986年8月4日生,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赵静凯诉被告孙晓东、王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晓东、王红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静凯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孙晓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