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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文远,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大专文化,系甘南县东阳镇中心卫生院外科医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爱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黑玲玲。被告人白永光,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范淑霞,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中专文化,系甘南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文远、被告人刘爱华及其辩护人黑玲玲、被告人白永光、范淑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远为了使其夫孟某能通过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购买了云六无线电发射器、橡皮形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通过QQ、微信与被告人刘爱华联系,刘爱华在明知于文远购买考题及答案用于考试作弊的情况下,同意为于文远提供考题及答案,于文远支付费用。同时为了降低购买设备的成本,于文远联系了多名考生,与考生签订考试通过支付钱款的协议,考前将考试时接收考题及答案的橡皮形接收器提供给考生并教考生如何使用。为使考生能接收到考题及答案,在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第三十四中学附近借(租)用办公室、房屋。找来其亲属被告人白永光教其如何使用电脑接收考题及答案并发送给考生。被告人范淑霞在明知于文远通过非法手段组织考试作弊的情况下,为使刘某及其女儿王某通过考试,主动找到于文远,双方约定并支付部分费用,待成绩出来通过后再支付剩余费用。2016年9月24日、25日,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进行期间,刘爱华将从网上非法获取的考题及答案发送给于文远,于文远在其借用的齐齐哈尔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耳鼻喉科办公室,将接收到的信息传送给在实验中学考场的考生孟某、李某1、张某、李某2、尹某、刘某。2016年9月24日,白永光在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附近于文远租用的房屋内,明知于文远组织考试作弊,将于文远发送给其的全国助理职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题及答案发送给考生王某。于文远、白永光分别于2016年9月25日、11月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刘爱华于同年10月16日在湖北省黄冈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范淑霞于同年11月1日主动到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刘爱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刘爱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刘爱华判处拘役六个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云六”、“云六接收橡皮状电子设备”,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照片),证实组织考试作弊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二)书证1.暂扣无线电设备清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于文远使用的“云六”2台、“云六接收橡皮状电子设备”12个,三星笔记本一台、手机2部;扣押了孟某的电子设备1部;扣押了刘爱华电脑主机1个、手机1部等物品。2.情况说明,证实QQ网名为“Excel先生”在考试进行期间,向于文远出售了2016国家执行医师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3.齐齐哈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说明,证实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属于全国性质的资格考试。4.齐齐哈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第01号公告,证实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的时间等相关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抓获刘爱华的经过。6.关于于文远手机中微信支付记录的说明,证实于文远2016年5月15日16时48分向刘爱华转账2000元用于购买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答案。7.户籍证明,证实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的个人自然情况,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在其参加2016年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时,于文远给其用电子设备传递了答案。2.证人李某1、张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的“于姐”在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前一天,给他们一人一个答案接收器,考试时他们用接收器接收到了答案,双方约定考试通过后每人支付给“于姐”20000元。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在其通过范淑霞联系的一个微信名为“沧海”的女人,双方约定先付2000元定金,考试通过后再付26000元,考试前一天“沧海”将一个橡皮大小的接收器交给其,2016年9月24日考试过程中其接收到了“沧海”发送的答案。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范淑霞在其参加2016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前,联系于文远买考试答案,双方约定先付3000元定金,考试通过后再付17000元,考试前于文远将一个橡皮大小的接收器交给其,2016年9月24日考试过程中其接收到了于文远发送的答案。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参加2016年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前,与于文远联系买考试答案,双方约定考试通过后,其支付于文远20000元报酬,考试前一天于文远将一个橡皮大小的接收器交给其,2016年9月24日考试过程中其接收到了于文远发送的答案。6.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参加2016年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前,与于文远联系买考试答案,双方约定考试通过后,其支付于文远20000元报酬,考试前一天于文远将一个橡皮大小的接收器交给其并收了300元作为其用设备的钱,2016年9月24日考试过程中其接收到了于文远发送的答案。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于文远向其借用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耳鼻喉科办公室的时间。(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范淑霞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电)字[2016]139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硬盘×××中,检出符合鉴定要求的数据文件563个,大小共计10.9MB。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电)字[2016]145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检材编号6020160145000101中,检出符合鉴定要求的数据文件612个,大小计10.0MB。(六)搜查、辨认笔录1.搜查刘爱华住处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刘爱华住处搜查出电脑主机、手机、U盘、无线上网卡、纸质笔记本等物品。2.刘某、张某、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均能辨认出于文远系在2016年度国家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其发送答案的人。(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现场照片,证实于文远操作无线电设备发送考试答案的现场情况。2.电子数据,证实于文远、刘爱华等人相互联系的情况。(八)其他证据破案及到案经过,证实于文远、白永光、刘爱华系被抓获,范淑霞系主动投案。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白永光、范淑霞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对于文远、白永光、范淑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爱华为实施考试作弊,仅向于文远提供试题、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有误,应予更正。刘爱华辩护人提出的刘爱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刘爱华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其提出的刘爱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于文远、白永光、范淑霞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爱华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于文远、白永光、范淑霞系共同犯罪,于文远系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白永光、范淑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2被告人从轻处罚;范淑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于文远、刘爱华、白永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文远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其中取保候审201天已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爱华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永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范淑霞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扣押被告人于文远作案用的2台云六无线电发射器、云六接收橡皮状电子设备”12个、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A59m手机1部、Pairad派点P7手机1部;扣押孟某作弊用电子设备1部;扣押被告人刘爱华作案用lenovo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个、iphone牌(型号MF265CH/A)手机1部、三星牌(SM-A5000)手机1部、u盘1个、无线上网卡1个、纸质笔记本5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齐慧春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