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殷海新与潘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海新,潘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7号申请执行人:殷海新。.被执行人:潘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小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找殷海新所有的车牌号为甘F-018**上海大众桑塔纳小轿车的下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