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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殷海新与潘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海新,潘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7号申请执行人:殷海新。.被执行人:潘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小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找殷海新所有的车牌号为甘F-018**上海大众桑塔纳小轿车的下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