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庭栋与刘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栋,刘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庭栋,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刘达华,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庭栋与被执行人刘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庭栋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6执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