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庆祥与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祥,陈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079号原告:蒋庆祥,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锦辉,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庆祥与被告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蒋庆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庆祥撤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计收1025元,由原告蒋庆祥负担。审 判 长  黎碧云审 判 员  冯 婉人民陪审员  党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