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蒋庆祥与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祥,陈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079号原告:蒋庆祥,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锦辉,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庆祥与被告陈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蒋庆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庆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庆祥撤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减半计收1025元,由原告蒋庆祥负担。审 判 长 黎碧云审 判 员 冯 婉人民陪审员 党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