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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化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化强,楼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57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1861-2。法定代表人冯平。被执行人张化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楼艳敏,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化强、楼艳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0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960.43元、诉讼费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5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