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鲜梅花诉被告成都宏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梅花,成都宏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986号原告鲜梅花,女,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宏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新街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梅花与被告成都宏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梅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梅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梅花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