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忠与张全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张全虎,马进枭,魏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杨忠。被执行人张全虎。被执行人马进枭。被执行人魏鼎洲。杨忠与张全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2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将被执行人魏鼎洲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