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9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彩霞与邱海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霞,邱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人民街***号,居民。被执行人邱海红,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镇前进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临渭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邱海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328.0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海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邱海红处执行回案款19828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渭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