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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希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希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希顺,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于平潭县,文盲,原系平潭县殡仪馆工作人员,住平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希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希顺及其辩护人林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林某之妻李某因车祸去世,当日家属将遗体存放在平潭县医院太平间内,并在遗体上放置现金人民币1万元。次日,被告人林希顺作为平潭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在协助法医勘查尸体时发现上述现金,后林希顺和死者家属把遗体和现金都移到冰棺里。为偿还他人债务,林希顺分别于2016年7月23日、25日、29日先后3次盗走冰棺内上述现金共计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平潭县殡仪馆代林希顺退还林某人民币3200元。2016年7月30日,平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平潭县医院太平间抓获被告人林希顺,并从其身上扣押到人民币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希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希顺3次盗窃,数额较大,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希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平潭县殡仪馆已代林希顺退还赃款人民币3200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希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赃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收条,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林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林希顺在工作场所盗窃且数额不大,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全部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本人及妻儿身患疾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希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希顺多次作案,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希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被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林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林盛的相关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希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72)?)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