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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长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其,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2011年5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6月2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长其潜入重庆市綦江区某家属楼夏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屋内无人之机,盗走笔记本电脑两台。事后,被告人赵长其将盗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文某某;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长其翻窗进入某电力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物资材料仓库,从该仓库内盗得花铜芯电缆线10余米。事后,被告人赵长其将盗得的电缆线以4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赵长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赵长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被告人赵长其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长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诉机关指派助理检察官盛梓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其到庭参加诉讼,并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长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2017)渝0110刑初46号刑事判决中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长其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长其退赔被害人夏某某、被害单位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瓖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