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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被执行人:薛某,男,生于1980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