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振刚与石尚凯、付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刚,石尚凯,付风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306号原告:姜振刚,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石尚凯,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付风喜,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姜振刚与被告石尚凯、付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姜振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刚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振刚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