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军与被执行人兰州实华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军,兰州实华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邹军,法定代理人:于清艳被执行人:兰州实华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军与被执行人兰州实华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实华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邹军与被执行人兰州实华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金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