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涂志培,涂志稳,涂金晶,涂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96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力(一般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五号法定代表人涂志培,总经理。被申请人涂志培,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涂志稳,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涂金晶,女,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涂康,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涂志培、涂志稳、涂金晶、涂康银行存款人民币2,206,2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欣浙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涂志培、涂志稳、涂金晶、涂康银行存款人民币22062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