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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炯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炯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炯标,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夏,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未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炯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炯标及其辩护人黄夏,被害人父母温某2、莫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千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2时14分许,被告人陈炯标驾驶车牌号码为粤G×××××的小汽车由廉江市建设西路往东方向行驶,至廉江市建设西路西江月宾馆路段时,被告人陈炯标在向左超越同方向车辆时,与被害人温某1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温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炯标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温某1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廉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炯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温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以上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炯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炯标的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2时14分许,被告人陈炯标驾驶车牌号码为粤G×××××的小汽车由廉江市建设西路往东方向行驶,至廉江市建设西路西江月宾馆路段时,被告人陈炯标在向左超越同方向车辆时,与被害人温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温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炯标驾车逃逸。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陈炯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温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温某1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温某1的血样中检出乙醇的浓度为290.92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炯标的家属共缴交人民币36400元到廉江市交警大队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炯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该作为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审理本案应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2、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直接认定于刑法上,这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规定的,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责任认定,法院应重新进行认定。3、交警大队最后一次责任认定书的基础及最终认定是错误的,分析原因时没有说明陈炯标肇事逃逸不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及主要过错,也没有说明被害人的醉酒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提出如下意见:1、应认定被告人逃逸行为令被害人没有受到及时的救助,按我国交通法相关规定,逃逸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虽然被害人有酒驾行为,可以减轻被告人部分责任,但不是应当或必须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因此公安机关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3、案发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涉事车辆也没有投保商业险。4、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因吸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虽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不是案发后立即自首,而是案发后第二天才投案自首的,且有证据证明案发前被告人有吃宵夜,而被告人案发后没有立即报警的行为,根据这些,认为被告人案发时有酒驾的可能。5、被告人肇事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应对被告人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事实并有被告人陈炯标的供述,证人温某2、赖某1、赖某2、温某3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被害人驾驶资格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痕迹检验报告书,被害人乙醇浓度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付款单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当,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陈炯标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和酒后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且被告人陈炯标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被害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和酒后驾驶车辆,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陈炯标的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合法,作出的结论符合客观事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炯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炯标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炯标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且被告人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自愿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方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应对被告人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的意见,但并无证据证实本案是因被告人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代理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炯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炯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