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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孔令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福,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0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院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孔令福醉酒无证驾驶鲁B×××××小型轿车,在兰考县黄河路“皇后KTV”门口北侧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过程中,撞在停车场内一根在地上东西横放的电线杆上,致使电线杆上的骑坐人周某2被撞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孔令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孔令福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06㎎/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孔令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孔令福常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证人周某1、王某证言、被害人周某2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福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令福到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