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万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傅乃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万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傅乃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31号原告:福建万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江路98号东方威尼斯一期C区H29一层。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亚婷、林海燕,公司职员。被告:傅乃建,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万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乃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万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福建万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谋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瞿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