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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磊、郭兴平等与李小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李小龙,包世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40号原告:王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郭兴平,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圣初,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先兰,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舒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包世芬,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下岗职工,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诉被告李小龙、包世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负担。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