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磊、郭兴平等与李小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李小龙,包世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40号原告:王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郭兴平,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王圣初,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先兰,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舒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龙,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包世芬,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下岗职工,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诉被告李小龙、包世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磊、郭兴平、王圣初、张先兰负担。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