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玉与刘洋、潘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刘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138号原告韩玉,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刘洋,女,1983年8月31日出生。被告兼被告刘洋委托代理人潘宠,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伍诚笑,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韩玉与被告刘洋、潘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