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田兴与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316-8号申请执行人田兴,男,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执行人任平,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应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应民执字第316-2号、31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任平在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任平未提供其他执行解决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平在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划拨到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银行: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星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