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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秀烟、胡美英等与黄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烟,胡美英,胡建和,胡建生,胡清华,胡清玉,黄明勇,黄加芳,黄丽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973号原告林秀烟,女,192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胡美英,女,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胡建和,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胡建生,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胡清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胡清玉,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新财,仙游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黄明勇,男,200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加芳,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黄明勇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黄丽勤,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黄明勇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耀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烟、胡美英、胡建和、胡建生、胡清玉与被告黄明勇、黄加芳、黄丽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烟、胡美英、胡建和、胡建生、胡清玉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烟、胡美英、胡建和、胡建生、胡清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6元,由原告林秀烟、胡美英、胡建和、胡建生、胡清玉负担。审判员  林明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芳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