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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燕燕,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陈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61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燕燕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已抵押的部分财产已被拍卖,申请执行人领取拍卖款801506元,案外人对其他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短期内暂不宜处置,尚欠的未清偿部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