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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执9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鸿玉与被执行人龚立琢、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玉,龚立琢,李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9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鸿玉,女,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龚立琢,女,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民,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鸿玉与被执行人龚立琢、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青0105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龚立琢、李志民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现已进入网上拍卖程序,因拍卖程序时间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 斌审 判 员  敖 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