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平与马志娥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docx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平,马志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内0627民督51号 申请人郭平,女,户籍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马志娥,女,户籍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郭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平称,2011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马志娥向申请人郭平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申请人马志娥支付了申请人郭平借款利息37500元(从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0月30日止),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付。现申请人郭平向本院提供欠条原件一支,借据中记载的内容为“今贷到郭平现金伍拾万元(500000元),利息2分5厘,三个月接利,借款人:马志娥。”现申请人郭平要求被申请人马志娥给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息合计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志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郭平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本息合计65万元。 申请费3434元,由被申请人马志娥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建庭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艳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