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马利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利杰,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辩护人许德华,河北正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利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5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利杰及其辩护人许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利杰之妻刘某2婚前与被害人吴某1谈过恋爱,因家人反对分手后,2006年与马利杰结婚。2016年9月29日20时许,吴某1酒后到马利杰家找刘某2,因马利杰家中无人应答,吴某1即用脚踹马利杰家大门。从父母家中出来的马利杰看到后上前制止,被吴某1踢了一脚,马利杰从自己的汽车内拿出一把折叠刀,猛扎吴某1胸、腹部数刀后,开车将吴某1送至新乐市医院急诊室,医生检查后认定吴某1已死亡。经鉴定吴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肝、肺等脏器死亡。马利杰从医院出来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利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利杰辩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马利杰的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直接引发本案。2、马利杰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3、马利杰案发后对被害人采取了积极抢救的行为。4、马利杰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5、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马利杰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吴某1婚后与被告人马利杰之妻刘某2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9月29日18时许,吴某1酒后再次到马利杰家找刘某2,经马利杰规劝,吴某1执意要与刘某2通话。20时许,马利杰回其父母家与刘某2准备躲开吴某1到旅馆居住,回家开车时,在其家大门处与吴某1发生争执,马利杰从自己的汽车内拿出一把折叠刀,猛扎吴某1胸、腹部数刀,后开车将吴某1送至新乐市医院急诊室,医生检查后认定吴某1已死亡。经鉴定吴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肝、肺等脏器死亡。马利杰从医院出来后携刀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利杰亲属与被害人吴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吴某1近亲属对马利杰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新乐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来源于牛某的报警。该局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河北省新乐市坚固村马利杰家。马利杰家东侧民安街上可见成片的玉米皮,翻开玉米皮其下方地面上可见大面积水渍。马利杰家院门外侧面中部可见大面积甩溅血迹,院门南侧门柱北侧面距地面高210cm以下范围散在分布甩溅血迹,院门北侧门柱南侧面距地面高96cm以下范围散在分布甩溅血迹,北侧门柱东侧面距地面高85cm处可见长6cm的甩溅血迹。院门东侧为水泥台阶,距离西侧边沿23cm、距离北侧边沿80cm台阶可见50cm×60cm范围滴落血迹。马利杰家南侧隔东西走向的胡同为马某2家,马某2家西侧为一片空地,空地上可见一辆白色福特牌轿车,车头朝西北,车牌号为冀A×××××,副驾驶侧前门外开把手周围可见擦蹭血迹,手扣开关下侧边沿可见0.8cm×5cm范围擦蹭血迹。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庭审时经被告人马利杰依法进行辨认,其确认无异议。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对上述血迹依法进行了提取。3、新乐公安局车辆检验记录证明:冀A×××××白色大众牌轿车驾驶侧前门外开把手周围可见20cm×22cm范围擦蹭血迹,驾驶侧后门外侧面中部可见6cm×46cm范围擦蹭血迹,驾驶侧后门下方底杠上可见大范围血迹,驾驶侧后翼子板前部可见15cm×64cm范围擦蹭血迹,驾驶侧后轮上可见大范围血迹;驾驶侧前门、后门内侧面均可见散在分布的擦蹭血迹,转向盘上大众标志周围可见散在分布擦蹭血迹,副驾驶侧前排可见啤酒、手机等物品,驾驶侧前排座椅后侧面下部可见大面积擦蹭血迹,驾驶侧后排座椅上可见大面积血迹。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吴某1尸体上身着白色半袖,T恤前侧沾染血迹(右肩部见4.7cm长破口,右胸部可见7处破口,长分别为4.8cm、2.2cm、1.1cm、2.8cm、4.5cm、2.8cm、3.0cm,右腋下见1.5cm、1.1cm、2.7cm、2.7cm+3.0cm破口,右袖部可见1.0cm、4.3cm、2.6cm3处破口,前领口下见2.0cm破口),下身着绿色裤子(右裤腰处沾染血迹),褐色格子内裤(右侧沾染血迹)。尸斑暗红色,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稍褪色。左上唇粘膜可见3.0cm×2.0cm范围粘膜下出血,其中可见0.8cm挫伤创口,右上颌第二尖牙冠折。左额眉弓上方可见5.0cm×3.0cm范围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额发迹处可见3.0cm×1.5cm范围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颧面部可见9.5cm×4.0cm范围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面颊部可见6.0cm×5.0cm范围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腋前可见3.0cm、3.5cm长两处创口,创缘可见皮嵴,创道斜向内侧,深达肌层,其中一处深达胸腔。右胸锁关节外下方可见2.5cm长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斜向内侧,深达肌层。右胸乳头上方2.5cm处可见13.5cm长横行融合创口,创口哚开明显,创缘可见多处皮嵴,深达胸腔。右锁中线第6肋处可见3.0cm长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左胸胸骨角外侧可见1.9cm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四肢部损伤:右肩部可见2.2cm长横行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右肩前可见2.6cm长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斜向内前。右上臂上段外侧可见一“T”形创口,大小为2.5cm+0.8cm,其前外侧可见一“V”形创口,大小为2.5cm+2.6cm,深达肌层。右上臂中段背侧可见长4.5cm、0.8cm两处皮划伤,右肘后外侧可见4.3cm×5.0cm范围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右手背拇指掌指关节处可见1.5cm×1.5cm表皮剥脱,右手拇指背侧可见2.5cm×0.8cm表皮剥脱。右手腕桡侧可见1.5cm×0.5cm范围表皮剥脱。左前臂下段桡侧可见1.5cm×1.3cm范围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手背可见8.0cm×6.0cm范围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手食指近节背侧可见0.7cm×0.5cm表皮剥脱。双上肢及右大腿前侧均可见数处类圆形瘢痕。左胸壁第2肋间可见3.5cm创口,周围肌肉出血,右胸第3肋间锁骨中线处可见2.2cm创口,其内侧可见2.5cm×2.0cm范围肌肉出血,右胸第4肋间处可见7.5cm创口,创腔内见第4肋软骨骨折,胸骨柄骨折,右胸第6肋间可见2.5cm创口,创腔内见第7肋软骨上缘骨折,其下方可见3.0cm×2.0cm范围肌肉出血。打开胸腔,右侧胸腔可见1500ml积血及凝血块,左侧胸腔可见300ml积血。左肺上叶肺尖部可见1.8cm创口,深达肺实质内。右肺表面未见明显损伤。心包右侧壁可见3.0cm、3.3cm两处创口,打开心包,心包腔内可见积血及凝血块100ml,右心室前壁可见3.2cm创口,贯穿右心室经室间隔进入左心室,于室间隔形成长2.8cm创口,升主动脉根部可见一2.5cm长横行破裂口。右侧膈肌前侧可见3.0cm创口,后侧可见1.2cm创口,周围膈肌出血。肝右叶对应膈肌前侧创口处可见一长5.0cm创口,对应膈肌后侧创口处可见1.5cm创口,两处口相贯通。腹腔可见300ml积血及凝血块。胃内有少量液体,可闻及酒味。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尸体血纱布一部备检,提取胃内容50ml及部分胃壁备检,提取部分肝脏备检,剪取死者双手十指指甲备检。论证:(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胸部、右肩部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等特征,符合单面刃锐器作用所致。四肢及头部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死者右心室破裂、升主动脉破裂、肝脏破裂,左脏破裂,右侧胸腔大量积血,死者符合心、肝、肺等多脏器破裂死亡。鉴定意见:综上所述,吴某1系被他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心、肝、肺等脏器死亡。指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吴某1的姐姐吴某2指认本案被害人为其弟弟吴某1。5、人身检查笔录证明:马利杰双臂、双手、上衣、裤子、鞋上均沾染血迹,依法提取马利杰手上沾染的血迹备检,提取马利杰血样一份备检,提取马利杰的上衣、裤子、鞋备检。附检验照片佐证。6、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对被告人马利杰作案所用的折叠刀以及马利杰提交的大众轿车依法予以扣押。后将该轿车发还给吴某2。7、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生的前提下,送检的折叠刀上的血、台阶上的血、北侧门柱上的血、马利杰手上的血与吴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4.21×1019。8、被告人马利杰,证人王某1手机通话详单证明:案发当晚20时43分、48分、50分,马利杰用139××××4709电话三次拨打了王某1150××××0653的电话。9、证人牛某(报案人、医生)证实:案发当晚21点,其在急诊室值班,一个小伙子带一个受伤的人来就诊,伤者右胸有长达十几公分的大口子,在前胸部还有五处裂口,经请示医院领导后就报了警。死者身上有个行车本,本上有个名字叫吴某1,藁城人。10、证人刘某2(被告人马利杰的妻子)证实:其与吴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1经常到其家里来,其不见他,他就闹,在大街上喊,在其家门口放音乐。案发当天下午,吴某1又给其打电话、发微信,当时也不敢在前边自家院里住,就跑到后院老公公的家里。因为担心吴某1又闹事,就与马利杰商量晚上出去找个宾馆住一晚,马利杰去前院开车后,吴某1还发语音说要不接电话就去踹门。晚上八点多的时候,马利杰打电话说他把吴某1杀了,他说把吴某1送到医院后就去公安局自首。11、证人王某1(被告人马利杰的朋友)证实:2016年9月29日晚上8点43分,马利杰给其打电话说有急事,让其赶紧下楼。其下楼看见马利杰站在一辆白色轿车旁边,他说他杀人了,让其开车赶紧把伤者送到县医院。大夫把伤者推进去后,他说去自首,就开着车走了。伤者是一名男性,上半身有好多血,马利杰两个胳膊以及手上都是伤者的血。12、证人马某1(被告人马利杰父亲)证实:马利杰住在其房子南边一排。2016年9月29日晚上将近8点,马利杰吃完饭就从家里出去了。8点47分,马利杰给他媳妇刘某2打完电话,其随刘某2跑到马利杰家大门那,看见马利杰家门前的街面上有一滩血。回家以后,其给马利杰打电话,他说他把人扎了,先把人送到医院去,然后就去公安局自首。13、证人马某2(被告人马利杰邻居)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八点左右,其在马利杰家门口看见有一堆血迹,因为第二天需要放黄豆,就把那块血迹清理了,又用玉米皮盖上。14、证人刘某3(被害人前妻)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五六点钟,其给吴某1打电话,他让一个自称倩子老公的男的接的电话,这个男的说没事。大概9点钟,其又给吴某1打电话问他回来了没有,电话那边一个男的说他把吴某1给扎死了,人现在在新乐市医院。其不知道倩子叫什么名字,他与吴某1经常联系。15、证人吴某2(被害人吴某1姐姐)证实:案发当天晚上21点左右,其听刘某3打电话说吴某1让人给扎了,现在就在新乐市医院,后来就一起去了医院。刘某3说给吴某1打电话时是一个男的接的电话。16、证人王某2(超市老板)证实:其在村里开了一家超市,案发当天天黑以后,马利杰过来买了一瓶老村长酒,他走后一两分钟,一个穿白色半袖的小伙子进来买了一包啤酒,这个小伙子不是本村人,他以前过来买过几次东西。17、证人张某(村民)证实:其与王青社是夫妻关系。案发当天,马利杰来其家找过其子的电话号码。18、证人马某3(被告人马利杰叔叔)证实:案发当天20时40分,马利杰给其打电话说他扎人了,被扎的人可能不行了。其就劝他赶紧去投案自首。19、证人王某3(村民)证实:其经常见一辆白色的外村轿车在马利杰家门前的南北路上停着,有时候白天在那,有时候晚上也在,有一次中午见这辆车还放着音乐,车上有个人睡觉。20、证人刘某4(村民)证实:马利杰媳妇叫倩子,其经常见一辆白色的轿车在马利杰家门前的南北马路上停着。21、被告人供述:其与妻子倩子结婚前,她与藁城的吴某1搞过对象,因为家里不同意才分的手。2015年他们又联系上后,吴某1就隔三岔五到其家找事。2016年9月29日18点左右,吴某1一直给其妻子打电话,发QQ视频通话,过了一会儿,其妻子说吴某1来咱们村了,为了躲他,其与妻子就带着两个女儿去了其父母住的后院。不久其出门找王青社要他小子的电话时,看见吴某1的车在其家门口的马路东边停着,其就过去劝他与其妻子断了,都有家庭,让他不要到其家中闹,影响不好,但他说断不了,还要与其妻子通话。后来其就去父母家吃饭去了,与妻子商量去大流村找个旅馆住,回家开车时,看见吴某1正在其家门口踹门,还踹了其一脚,其当时实在忍不了了,就从其车中央扶手的箱子里拿出来一把折叠刀,冲着吴某1的肚子捅了几刀,当时他还没有死趴到了地下,其就把吴某1拽到他的车后座上,开着车往市区的医院走,在路上其给父亲、三叔打了电话,告诉他们其捅死人了,现在先把人放到医院,后去自首。因为当时心里发慌,怕在中途出车祸,就找王某1开的车,到医院把吴某1抬到急救室后,其就开车带着刀子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了。捅吴某1的刀子是一把黑色的铁把折叠刀,打开后大约有17、8公分长,吴某1的车子是一辆白色大众系列的轿车。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马利杰对作案现场进行了准确指认。附照片佐证。22、被告人马利杰的户籍、前科证明:马利杰案发时为成年人,身份证号码,无违法犯罪前科。23、被害人户籍证明。24、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马利杰于2016年9月30日10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14时被逮捕。25、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马利杰到新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并将一把沾满血的折叠刀交给侦查员。26、协议书证明:被害人吴某1近亲属与被告人马利杰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吴某1近亲属对马利杰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附收条。27、新乐市邯邰镇坚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马利杰在该村表现良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马利杰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马利杰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马利杰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马利杰及其辩护人所提,马利杰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马利杰虽然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但在案发时,持利刃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致被害人多脏器破裂死亡,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利杰因不满被害人吴某1长期纠缠其妻,并到其家门口滋事,持刀捅刺吴某1要害部位数刀,致吴某1心、肝、肺等脏器破裂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马利杰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利杰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马利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利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29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杨占栓审 判 员 侯于华代理审判员 蒋正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