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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县国土资源局、芦尚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国土资源局,芦尚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2行审21号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325X。法定代表人许金友,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斌,单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申请人芦尚省,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芦尚省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6)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6)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尤存锁人民陪审员  高祥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