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749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苏某,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原告杨某与被告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