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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文超与史佳宾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佳宾,李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佳宾,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超,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城县。再审申请人史佳宾因与被申请人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史佳宾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只有“借条”,没有将款项交付再审申请人的证据,一、二审认定“原告李文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2016)冀10民终347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被申请人李文超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史佳宾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可证明其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称其出具欠条是为朋友帮忙,没有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故一、二审判决其偿还欠款,并无不当。史佳宾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佳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建   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寇   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