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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旬邑县职田镇某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马栏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某,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主持工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职田镇某村村民委员会(2017)陕0429执2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并自愿承担执行费,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