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丁友、唐一轩与曾平江、长沙县玉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丁友,唐一轩,曾平江,长沙县玉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6259号原告:唐丁友,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唐一轩,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丁友,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唐一轩的父亲。被告:曾平江,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县玉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中意二路暮云工业园北环中路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楼120房。法定代表人:邓子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唐丁友和唐一轩诉被告曾平江和长沙县玉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湖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丁友和被告曾平江及长沙县玉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子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丁友和唐一轩诉称:唐丁友和唐一轩与曾平江同住融城小区XX栋X号和X号,系邻居。玉龙湖物业系管理和维护单位。由于曾平江没有做好房屋的防水处理,违规搭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唐丁友和唐一轩餐厅墙面及楼梯间转角大面积发霉。曾平江私自封闭双方的通道,严重影响唐丁友和唐一轩对房屋的正常维护和管理。同时,曾平江私自扩建厨房和庭院,影响了唐丁友和唐一轩的采光和通行。唐丁友和唐一轩多次向曾平江提出,要求尽快处理,但双方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曾平江和玉龙湖物业立即消除渗漏水对唐丁友和唐一轩住宅的侵害,修复受损墙壁,恢复原状;立即拆除影响唐丁友和唐一轩的违规建筑,消除侵害和赔偿3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曾平江辩称:关于本人的房屋改造,未做防水是造成唐丁友和唐一轩房屋漏水的原因毫无根据;本人私自封闭相邻通道,影响唐丁友和唐一轩房屋正常维修的指控,是无理的;扩建厨房和阻挡道路,影响唐丁友和唐一轩采光通行是不成立的;唐丁友和唐一轩的索赔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玉龙湖物业辩称:本案与玉龙湖物业没有实际关联。玉龙湖物业只有协调义务,对违章建筑物业没有处罚权力。如果是玉龙湖物业的责任,其愿意承担,否则不予承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位于天心区××南××社区××城小区××号住宅,系唐丁友和唐一轩共同所有,于2006年交房。在房屋东面,即融城小区21栋104号住宅系曾平江所有,双方系邻居。玉龙湖物业系融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2015年,唐丁友和唐一轩发现房屋东北方位的餐厅墙面及屋内楼梯间转角处有大面积漏水和发霉现象,立即与邻居曾平江联系,协商处理漏水事宜。由于曾平江在相邻房屋之间的东北方位公共部分(南北长约3.3米,东西宽约0.9米,面积约3平方米)搭建了雨蓬,并进行了封闭处理,归曾平江个人使用,导致唐丁友和唐一轩无法前往上述公共部分,查看餐厅外墙漏水部位和查找漏水原因。唐丁友和唐一轩与曾平江及玉龙湖物业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故唐丁友和唐一轩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审理查明,2010年,经过唐丁友和唐一轩及融城小区XX栋其他业主的同意,曾平江在其房屋的南面进行了部分扩建,占用了唐丁友和唐一轩及XX栋其他业主的部分出行道路。2014年,曾平江在其房屋的北面扩建了厨房和庭院。唐丁友和唐一轩未提供由于曾平江扩建厨房和庭院,影响其采光和房屋正常使用的证据。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由于曾平江在相邻房屋之间的东北方位公共部分(面积约3平方米)搭建了雨蓬,并进行了封闭处理,导致唐丁友和唐一轩无法前往上述公共部分,查看其房屋餐厅外墙漏水部位和查找漏水原因,影响了唐丁友和唐一轩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且侵占了小区业主的公共部分面积,应予拆除,恢复原状。由于唐丁友和唐一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餐厅和屋内楼梯的漏水系由曾平江违规侵占公共部分引起的,故对唐丁友和唐一轩提出的,要求曾平江消除漏水和修复受损墙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玉龙湖物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派人进行了查看,其已尽到了维护管理责任,故对唐丁友和唐一轩要求玉龙湖物业承担修复责任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由于唐丁友和唐一轩未提供曾平江占用公共部分导致漏水和其经济受损的证据,本院对唐丁友和唐一轩提出的,要求曾平江和玉龙湖物业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曾平江在经过唐丁友和唐一轩及融城小区XX栋其他业主的同意,在其房屋的南面进行了部分扩建,占用了出行道路。由于其占用经过唐丁友和唐一轩和其他业主的同意,故本院对唐丁友和唐一轩提出的,要求曾平江拆除的请求,不予支持。唐丁友和唐一轩未向本院提供,由于曾平江扩建厨房和庭院,影响其采光和房屋正常使用的证据,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拆除曾平江违规建筑物业的请求,也不予支持。唐丁友和唐一轩可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平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托岭社区融城小区XX栋XXX号和XXX号住宅之间的北面公共部分(南北长约3.3米,东西宽约0.9米,面积约3平方米)的物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唐丁友和唐一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曾平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