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玉蓉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蓉,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蓉。被执行人张莉。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玉蓉与被执行人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莉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致顺路XXX号X栋X单元X楼XXX号(权XXXXXXX)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该房屋设有抵押且是按份共有,被执行人张莉所占份额只有1%,故暂无处置条件。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值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