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07号申请人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35号幸福港湾23号楼2单元19层227号。法定代表人朱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红,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小纪,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沛燚,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刘小纪、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刘小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省德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57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二、各方就此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