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辖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与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淑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解决纠纷诉讼管辖地及买卖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现济南铁特佳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状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已失去效力,故上诉人山东省滨州市欣阅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